记者 秦楚远
一、证监会下发处罚决定书
2023年12月5日,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发布公告称:2023年12月1日,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[2023]4号)。
2022年2月,国城矿业旗下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(简称天津国瑞),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(简称上海贸远)、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(简称上海乐勒)签订《锌锭购销合同》,开展点价交易。上海贸远与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严格套期保值,并于其期货账户操作。期货交易成功后,天津国瑞依据点价记录表及套期保值交易结果,制作价格确认单,完成点价交易。此业务中,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、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及货权转移各自独立。货权转移以仓单实现,无锌锭实物流转。每个交易周期,双方依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单价,结合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。天津国瑞执行合同的风险与收益,皆源于点价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。
二、会计准则错用下的营收虚增风波
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、上海乐勒分别签约,本质在于获取购销双边点价权,以博取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损益。从会计准则适用角度看,国城矿业上述业务应遵循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——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》进行确认、计量、记录与报告,而非适用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—— 收入》准则。这一业务模式及准则适用问题,不仅关乎企业财务处理的合规性,更对投资者理解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有着重要意义。
国城矿业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》《2022年半年度报告》和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》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。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,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.98万元,占披露金额44985.24万元的22.73%;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8.50万元,占披露金额103590.86万元的17.64%;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.62万元,占披露金额146841.95万元的21.15%。
三、受损投资者维权通道
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4日(含当日)期间买入,并在2023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(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)。
目前,国城矿业的索赔正在征集中,受损股民可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