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宜上佳股票索赔首批案件开始损失测算,受损股民抓紧起诉。
2024年4月27日,天宜上佳发布收到北京证监局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》的公告称:“经查,你公司于2024年3月8日知悉,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、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。你公司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,信息披露不及时。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”。
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,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,构成虚假陈述的,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,包括:投资差额损失、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。
2024年9月24日,天宜上佳股票索赔首批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,损失测算。索赔条件为:
在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买入天宜上佳股票,且在2024年3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,可以起诉索赔损失。
事务所,并快递下述文件:身份证复印件、
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。
(章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。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,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;中国银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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